休学(交换生计划)
休学申请说明(交换生计划)
1) 请留意本科生总学则第 3.0 条及第8.0条规定。
2) 暑期不计入休学时段的计算。
3) 此申请须附有关院校入学录取信副本。如暂时未能提供,申请者应在取得有关录取 信后尽快补交到教务处。
4) 如在休学申请审批后取消交流交换项目,可申请提前复学,并附上学术交流处/学院 确认函。
5) 学生在香港中文大学(深圳)修业须至少两年,否则将不获毕业评核及推荐颁授学 位。
6) 此申请不适用于自行申请交流交换项目的情形。
7) 申请如获批准,学生须在三日内办理退宿并将个人物品搬离。逾期未搬离,所 遗留物品视为放弃。书院将为其清理个人物品且不作另行通知。如有遗失或损 坏,书院不承担任何保管责任。